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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签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签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申请人未在签证机构登记的,签证机构应当自登记信息核对无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申请的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区域性优惠产地证一般参照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有关规定,用两个工作日完成证书的签发工作。
各国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管理机构均为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该国的货物原产的法规及有关政策;领导和协调各签证机构的工作;处理在原产地证书申请及签发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一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二是商会。 货物原产地标准,这是原产地法规的核心。《京都公约》将货物原产地判定标准分为“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大类。 有需要请联系我们。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签证机构依法对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调查,并对违反原产地条例和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进口国而言,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 确定税率待遇的主要依据;
(二) 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三) 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管理措施的依据;
(四) 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与否的依据;
(五) 证明商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产地证的作用:
1.作为征税的依据。
2.作为允许进口的文件之一。
普通税率与惠国税率的距离大约是1-5倍左右;有的国家不接受中性包装;虽然双方国家签有惠国待遇协议,如果没有产地证,按普通税率计征。因此如果没有这种文件,可能不能进口或造成增加了成本。这样的结果可想而知。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