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生产许可证如何操作 |
面向地区 |
品牌宽度推广阶段:
推广目的:建立品牌度。
推广策略:强势打造,强制灌输式。
推广方法:广告宣传,活动、事件传播。
这个阶段主要是通过一些传统的推广手法,通过宣传、传播品牌,让广大消费者了解、知晓品牌的基本内涵:产品、品牌文化等,是属于和消费者的初级沟通。
推广方法三:丰富品牌文化,建立品牌和消费者之间的情感因素。
具体操作: 以品牌文化为宗旨,塑造能打动目标消费者的、得到消费者认同和感动的品牌故事等,让品牌文化生动、形象、丰满起来,使之广为流传,以赢得人心,赢得市场。
3、品牌维护阶段:
宗旨:维护品牌高度。
策略:宽度推广+深度推广
据统计,在国外推广一个品牌的时间是至少需要3—
怎么办理⽣产许可证
⽣产⼚房装修完毕、⽣产设备和检验设备购买、管理⼈员和技术⼈员已经确定并到位,公司⼀些设施也已经准备就绪,就可以⽣产试制产品,并将⽣产的试制产品拿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发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报告报申请时会⽤到。
拿着准备好的申请书和质量管理制度到所在地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
申请受理后审查部门会在3个⼯作⽇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进⾏现场核查。审核⽼师会根据现场实际⽣产环境及设备设施做出评分。
审核⽼师会根据现场实际核查得出总分,总得分率达到要求且⽆0分项则判定为通过;有0分项且总得分率未达到要求则判定为未通过。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工艺应分别提交,图中应包含原辅材料、关键控制点参数指标,加盖企业公章);
4、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申请延续或变更的,还需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副页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陈述,治理结构图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申请免于现场核查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提供企业自行备案标准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 企业生产场所照片;
9、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表;
10、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信息表;
11、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声明;
12、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13、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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