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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处理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文件依据:《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普通发票丢失处理1.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2.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购买方的账务处理:1.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文件依据:《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3.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情形: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名称、税务登记号码、税务登记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所需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